無論行之有年的 OHSAS 18001或是最新的 ISO 45001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顧問在協助客戶建置系統的歷程中,客戶的公司規模有大有小,遭遇到的相關法定人員編制的問題其實很多。
最常見的問題是「職業安全相關人員配置」,中小企業大多是「不知道」需要配置相關人力,大型企業可能因組織文化,而造成該設置而未設置足夠之人員,不清楚或未配置就等同於違反相關法規外,同時也無法符合管理系統的「適法性」要求。
下列資訊為顧問彙整,提供給中小企業面臨職業安全人員配置問題時參考:
人員類別 | 防火管理人 | 急救人員 | 職業安全衛生人員 |
設置規模 | 30以上 | 50以下/每班 | 備註二* |
補充說明 | 1名 | 1名 | |
設置人數 | 備註一* | 超過50人須設置2人依此類推 | |
法規依據 | 消防法第13條 | 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9條 (106.11.13) |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3條 (105.02.19) |
【備註一】
消防法第13條
一定規模以上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應由管理權人,遴用防火管理人,責其製定消防防護計畫,報請消防機關核備,並依該計畫執行有關防火管理上必要之業務。
地面樓層達十一層以上建築物、地下建築物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建築物,其管理權有分屬時,各管理權人應協議製定共同消防防護計畫,並報請消防機關核備。
防火管理人遴用後應報請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備查;異動時,亦同。
消防法施行細則第13條
本法第十三條第一項所定一定規模以上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其範圍如下:
一、電影片映演場所(戲院、電影院)、演藝場、歌廳、舞廳、夜總會、 俱樂部、保齡球館、三溫暖。
二、理容院(觀光理髮、視聽理容等)、指壓按摩場所、錄影節目帶播映場所(MTV 等)、視聽歌唱場所(KTV 等)、酒家、酒吧、PUB 、酒店(廊)。
三、觀光旅館、旅館。
四、總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之百貨商場、超級市場及遊藝場等場所。
五、總樓地板面積在三百平方公尺以上之餐廳。
六、醫院、療養院、養老院。
七、學校、總樓地板面積在二百平方公尺以上之補習班或訓練班。
八、總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其員工在三十人以上之工廠或機關(構)。
九、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供公眾使用之場所。
【備註二】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3條
第二條所定事業之雇主應依附表二之規模,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及管理人員(以下簡稱管理人員)。
第一類事業之事業單位勞工人數在一百人以上者,所置管理人員應為專職;第二類事業之事業單位勞工人數在三百人以上者,所置管理人員應至少一人為專職。
依前項規定所置專職管理人員,應常駐廠場執行業務,不得兼任其他法令所定專責(任)人員或從事其他與職業安全衛生無關之工作。
事業類別請參考連結:附表一 事業之分類
附表二 各類事業之事業單位應置職業安全衛生人員表
事 業 | 規模 | 應置之管理人員及人數 | |
第一類事業之事業單位 | 營造業 | 1~29人 | 丙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 x1 |
30~99人 | 乙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 x1 | ||
100~299人 | 甲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 x1 | ||
300~499人 | 甲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 x1 | ||
500人以上 | 甲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 x1 | ||
非營造業 | 1~29人 | 丙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 x1 | |
30~99人 | 乙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 x1 | ||
100~299人 | 甲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 x1 | ||
300~499人 | 甲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 x1 | ||
500~999人 | 甲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 x1 | ||
1000人以上 | 甲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 x1 | ||
第二類事業 | 1~29人 | 丙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 | |
30~99人 | 乙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 | ||
100~299人 | 甲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 | ||
300~499人 | 甲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 x1 | ||
500人以上 | 甲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 x1以上 | ||
第三類事業 | 1~29人 | 丙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 x1 | |
30~99人 | 乙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 x1 | ||
100~499人 | 甲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 x1 | ||
500人以上 | 甲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 x1 |
附註:依上述規定置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師二人以上者,其中至少一人應為職業衛生管理師。但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三日前,已置有職業安全衛生人員者,不在此限。
結論
透過以上的資訊,先確認公司內部是否基本的人員配置都已完成,但顧問們在此必須提醒,若法規規定該人員需為專責人員,請讓該員工「專任專職」,除遵循法規要求外也能讓該職務完善發揮必要之功能性,才能有效的降低職業災害發生的概率。任何問題歡迎來電資訊,或在下方留言與我們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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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閱讀:
請問,製造之一級單位,應掛在製造部門,還是職安部門,謝謝。
回覆刪除掛在製造部,職安部門應單獨為一級單位為佳
回覆刪除請問第一類事業單位非營造類30~99人,有需要設置一位乙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員嗎?
回覆刪除依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三條,營造業以外第一類事業,應設置乙種職業安全衛生主管一名
刪除請問第一類事業 , 甲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可以兼任防火管理人嗎?
回覆刪除可以參考《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的第3條
回覆刪除第二條所定事業之雇主應依附表二之規模,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及管
理人員(以下簡稱管理人員)。
第一類事業之事業單位勞工人數在一百人以上者,所置管理人員應為專職
;第二類事業之事業單位勞工人數在三百人以上者,所置管理人員應至少
一人為專職。
依前項規定所置專職管理人員,應常駐廠場執行業務,不得兼任其他法令
所定專責(任)人員或從事其他與職業安全衛生無關之工作。
如題,若業務主管為專任,是不建議兼任其他工作的。
第一類事業超過100人,未達300人,已有一名甲種業務主管(店長),消防管理人一名(組長)。
回覆刪除店長目前沒有消防管理人證照。
請問設置消防逃生包負責人應為甲種業務主管(店長)還是消防管理人(組長)?
甲業務主管及防火管理人建議分開設置,唯需要有證照使得擔任之,另消防逃生比較建議由防火管理人擔任,但甲業主管也是需要支援安全衛生相關事宜。
刪除另外承上述想請問餐飲業的分配,未達100人,甲種業務主管沒有消防管理人證照也可成為消防負責人嗎?
回覆刪除不行。
刪除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第3-1條第一項
回覆刪除前條第一類事業之事業單位對於所屬從事製造之一級單位,
勞工人數在一百人以上未滿三百人者,應另置甲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一人
我們公司總員工150人,一級製造單位110人,這樣是不是要設置甲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2人
請詳見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的附表二,貴司應設置人力為:甲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及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員各一人。
刪除本單位為製造業之地區事業單位為1類非營造業,單位(北中南)總人數約150人,設有工安組同生產組在嘉義廠區,物流組在高雄並分別在北中南有倉庫,故工安組應為職安管理之一級單位 設有專責職安人員,想問各倉庫是否要設有職安管理人員,需要專職與否?
回覆刪除建議可參考此表安排「非總機構」職安管理人員設置:
刪除https://www-ws.gov.taipei/Download.ashx?u=LzAwMS9VcGxvYWQvNDUzL3JlbGZpbGUvMjIyNzcvMzQ1NTAxMi85MTExOTE0NDM0NTcxLnBkZg%3D%3D&n=OTExMTkxNDQzNDU3MS5wZGY%3D
請問製造一級單位定義
回覆刪除「一級」係直接隸屬雇主,為事業組織之一級單位。檢查實務上常發現事業單位多以任
刪除務編組的方式籌組「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單位」,並以他部門的人員充任管理單位的主管。
按一級管理單位,該單位之主管(甲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亦應為一級主管,事業
單位尚不得以其他部門人員兼任之。
請問:總公司在台北(會計),新竹有一工廠(製造+幕僚管理單位),未來高雄設一工廠(純粹製造(生產)人力)。
回覆刪除請問高雄是否可以使用製造一級單位去設置工安人力?
建議可以參考此篇文章來確認目前貴公司需要是否需要設置工安人員。
刪除https://isoleader.blogspot.com/2018/09/iso45001-ohs.html
請問公司目前320人,設置廠護及勞安人員各一位於總務部單位內,是否要獨立設立勞安室並再增加勞安人員一名?
回覆刪除若為1類事業單位,需要有勞安單位且至少一人專職為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員。
刪除你好 如果不是主管職 只是一般員工 卻被指派去上防火管理人課程 這樣是可以的嗎?
回覆刪除未來會不會有責任問題? 謝謝
依據消防法 第13條 第7項:防火管理人或共同防火管理人,應為第一項及第五項所定場所之管理或監督層次人員,並經主管機關或經中央主管機關登錄之專業機構施予一定時數之訓練,領有合格證書,始得充任;任職期間,並應定期接受複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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刪除若為一般員工,需與公司確認後續是否被公司分派為消防相關之監督層次人員,若"是"則符合上列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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