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安衛法規記錄要求保存年限大補帖

ISO 45001 大補帖:職安衛紀錄的法定保存年限一覽

職業安全衛生推行目的在防止職業災害亦或工安災害的發生,而職業災害一定是經由事故發生的結果,不論該事故結果係造成人員傷害或產物損害或兩者均有之,但就針對已發生事件,該如何進行源頭追蹤,其重點便是相關紀錄的確實性,故紀錄的保存期限便非常重要。

在 ISO 45001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中,條文 7.5.3 文件化資訊的管制章節中,提及為了控制文件化資訊,適用時,組織應採取以下措施:

  • 分發、存取、檢索和使用

  • 儲存和保存,包括維持易讀性

  • 變更的管制(如:版本控制)

  • 保存和處置

其中「保存」要求,便是需要依法將相關文件與紀錄留存,以作為佐證資料。

以下便為各位整理截至 2023 年 職業安全衛生相關規定之紀錄保存年限:

法規名稱

條例

規定紀錄

保存年限

備註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第12條

「職業安全衛生委員會會議紀錄」註1

保存三年

每​三個月召開

第12-1條

第12-2條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執行紀錄」

保存三年

 

第12-3條

「職業災害風險評估與預防措施紀錄」、「訓練紀錄」

保存三年

 

第12-4條

「機械、設備、器具、物料、原料及個人防護具驗收紀錄」、「營繕工程之規劃、設計、施工及監造承攬契約」

保存三年

 

第12-5條

「承攬管理計畫」註2

保存三年

 

第12-6條

「緊急應變計畫」、「緊急應變演練紀錄」

保存三年

 

第80條

「定期檢查紀錄」、「重點檢查紀錄」註3

保存三年

 

女性勞工母性健康保護實施辦法

第14條

「危害評估、控制方法、面談指導、適性評估及相關採行措施之執行紀錄」、「文件」

保存三年

 

勞工健康保護規則

第14條

勞工健康服務執行紀錄表

保存三年

 

第16條

第17條

第18條

第19條

勞工一般體格及健康檢查紀錄

保存七年

一、年滿六十五歲者,每年檢查一次。
二、四十歲以上未滿六十五歲者,每三年檢查一次。
三、未滿四十歲者,每五年檢查一次。

「特殊體格及健康檢查紀錄」(高溫作業;噪音作業;異常氣壓作業;鉛作業;四烷基鉛作業;四氯化碳作業;二硫化碳作業;四氯乙烯作業;二甲基甲醯胺作業;正己烷作業;2,4-二異氰酸甲苯或2,6-二異氰酸甲苯、4,4二異氰酸二苯甲烷、二異氰酸異佛爾酮作業;錳及其化合物(一氧化錳及三氧化錳除外)作業;黃磷作業;聯吡啶或巴拉刈作業;乙基汞化合物作業;溴丙烷作業;汞及其無機化合物作業)註4

保存十年

每年/變更作業前實施

第20條

「特殊體格及健康檢查紀錄」(游離輻射作業;粉塵作業;三氯乙烯及四氯乙烯作業;聯苯胺與其鹽類、4-胺基聯苯及其鹽類、4-硝基聯苯及其鹽類、β-萘胺及其鹽類、二氯聯苯胺及其鹽類及 α-萘胺及其鹽類作業;鈹及其化合物作業;氯乙烯作業;苯作業;鉻酸與其鹽類、重鉻酸及其鹽類作業;砷及其化合物作業;鎳及其化合物作業;1,3-丁二烯作業;甲醛作業;銦及其化合物作業;石綿作業;鎘及其化合物作業) 註4

保存三十年

每年/變更作業前實施

鍋爐及壓力容器安全規則

第16條

「操作人員實施及簽認紀錄」註5

保存三年

 

第27條

「操作紀錄」「管理紀錄」「異常處置紀錄」

保存三年

 

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

第10條

「固定式起重機 荷重試驗紀錄」

保存三年

 

第11條

「中型固定式起重機 荷重試驗紀錄」「中型固定式起重機 安定性試驗紀錄」

保存三年

如屬架空式、橋型式等無翻覆之虞者,得免實施安定性試驗。

第24條

「中型移動式起重機 荷重試驗紀錄」「中型移動式起重機 安定性試驗」

保存三年

 

第41條

「人字臂起重桿 荷重試驗紀錄」

保存三年

 

第42條

「中型人字臂起重桿 荷重試驗紀錄」

保存三年

 

第84條

「中型營建用提升機 荷重試驗紀錄」

保存三年

 

第94條

「簡易提升機 荷重試驗紀錄」

保存三年

 

機械類產品型式驗證實施及監督管理辦法

第14條

「型式驗證合格產品之符合性聲明書及技術文件」

保存產品停產後至少十年

 

機械類產品申請免驗證辦法

第10條

「產銷文件」

保存三年

不能檢具出口證明文件,而以切結書辦理銷案者,應建立

第11條

「產銷文件」「出口證明文件」「成品之型式驗證合格證明文件」

保存三年

輸入或國內產製品,經准予免驗證,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非供實際使用或作業用途之商業樣品、展覽品。

二、供加工、組裝用之零組件、配件,其驗證須以加工組裝後成品執行,且驗證實施規範與其成品之驗證實施規範相同者。

機械設備器具安全資訊申報登錄辦法

第 11 條

「產品符合性聲明書」、「相關技術文件」

產品停產後至少十年

 

工業用機器人危害預防標準

第21條

「安全評估報告」註6

保存五年

設計變更/每五年重新評估

危害性化學品標示及通識規則

第15條

「安全資料表」

保存三年

每三年檢討一次

第17條

「危害通識計畫執行紀錄」

保存三年

 

危害性化學品評估及分級管理辦法

第11條

「評估方法及分級管理紀錄」

保存三年

 

新化學物質登記管理辦法

第17條

「申請登記工具所檢附之文件及核准登記文件」

保存五年

 

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

第34條

「急救、避難知識訓練紀錄」

保存三年

 

第38條

「局部排氣裝置設計報告書」、「局部排氣裝置原始性能測試報告書」 

保存十年

 

第41條

「特定管理物質紀錄」註7

保存三十年

 

勞工作業環境監測實施辦法

第10-2條

「環境監測計畫」

保存三年

監測評估小組成員共同簽名及作成紀錄

第12條

「勞工作業環境監測結果紀錄」

保存三年

特別危害健康作業

「勞工作業環境監測結果紀錄」(聯苯胺及其鹽類、4-胺基聯苯及其鹽類、β-萘胺及其鹽類1、聯苯胺及其鹽類、4-胺基聯苯及其鹽類、β-萘胺及其鹽類、次乙亞胺、氯乙烯、苯、石綿、鉻酸及其鹽類、砷及其化合物、重鉻酸及其鹽類、煤焦油、鎳及其化合物、硫酸、三氯乙烯、四氯乙烯)

保存三十年

 

「粉塵之監測紀錄」

保存十年

 

第18條

「作業環境監測之管理手冊」「紀錄」

保存三年

 

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

第29條

訓練單位之「教育訓練文件」

保存十年

完成十日內做成電子檔

第30條

訓練單位之「訓練教材」「課程表相關之訓練計畫」「受訓人員名冊」「簽到紀錄」「課程內容」

保存三年

 

勞動基準法

第23條

「工資清冊」

保存五年

 

第30條

「勞工出勤紀錄」

保存五年

 

勞工保險條例

第10條

「員工名冊」「出勤工作紀錄」、「薪資帳冊」

自被保險人離職、退會或結(退)訓之日起保存五年

 

勞工退休金條例

第21條

「勞工名冊」(包含選擇適用退休金制度)

保存至勞工離職之日起五年止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第 15 條

「勞工名冊」「出勤工作紀錄」「薪資帳冊」

保險人離職、退會或結(退)訓之日起保存五年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29-4條

第29-5條

測定儀器:「作業前確認氧氣及危害物質濃度紀錄」、「作業期間連續確認紀錄」

通風換氣設備:「確認維持連續有效運轉紀錄」

保存三年

 

第29-6條

「勞工進出紀錄」(包含雇主、工作場所負責人或現場作業主管簽署進入許可/動火許可、勞工進出確認、點名登記)

保存三年

 

缺氧症預防規則

第16條

「空氣中氧氣濃度、硫化氫等其他有害氣體濃度確認紀錄」

保存三年

 

異常氣壓危害預防標準

第28條

「壓力自動紀錄表」(每一勞工在氣閘室內受減壓之狀況,併同勞工姓名、減壓日期及時間,每日作成紀錄)

保存十五年

 

第30條

「每日、每周、每月檢點、改善措施紀錄」註8

保存三年

 

第39條

「潛水設備檢點紀錄」「作業檢點紀錄」(潛水人員資格、體能狀況及使用個人裝備)

保存五年

 

「潛水日誌」

保存十五年

 

第43條

「空氣潛水減壓表」「空氣潛水免減壓限度與重複潛水代號或組群表」「空氣潛水水面休息時間表與重複潛水餘氮時間表」

保存五年

 

第44條
第47條

「遺漏減壓處理紀錄」

保存五年

 

第45條

「潛水後升高至高海拔之前所需之水面休息時間紀錄」

保存五年

 

第46條

「人工調和混合氣(氦氧)潛水減壓表紀錄」

保存五年

 

第49條

「飽和潛水之潛水鍾往下巡潛距離與深度限制紀錄」

「飽和潛水之潛水鍾往上巡潛距離與深度限制紀錄」

保存五年

 

第54條

潛水作業之「檢點及改善措施紀錄」註9

保存五年

充填氧氣、空氣、混合氣之水肺氣瓶、緊急備用氣瓶、高壓氣瓶每五年應送至合格檢驗單位,以工作壓力之一點五倍實施水壓測試。

職業安全衛生顧問服務機構與其顧問服務人員之認可及管理規則

第15條

「職業安全衛生顧問服務管理手冊」、「紀錄」

保存五年

 

第16條

「定期評估紀錄」(評估顧問人員之技術能力)

保存三年

 

第17條

「臨場服務執行紀錄」(顧問人員簽署後建檔備查)

保存五年

 

第18條

「年度業務報告書」

保存十年

 

辦理勞工體格與健康檢查醫療機構認可及管理辦法

第18條

「勞工體格與健康檢查之品質及管理計畫」(包含:組織及權責、檢查場所之標示、安全及隱私保護、醫事人員教育訓練、儀器設備及實驗室管理、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之執行程序、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結果之處理程序、檢查報告及紀錄之管理、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勞工體格與健康檢查之品質及管理紀錄」

保存三年

 

危險性機械或設備代行檢查機構管理規則

第17條

「原始發證資料」

保存至廢用止

經微縮、電子化或以其他方式儲存者,得保存三年

「檢查資料」

保存十年

註1:職業安全衛生委員會會議紀錄,包含:

  1. 對雇主擬訂之職業安全衛生政策提出建議

  2. 協調與建議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

  3. 審議安全與衛生教育訓練實施計畫

  4. 審議作業環境監測計畫、監測結果及採行措施

  5. 審議健康管理

  6. 職業病預防及健康促進事項

  7. 審議各項安全衛生提案

  8. 審議事業單位自動檢查及安全衛生稽核事項

  9. 審議機械、設備或原料、材料危害之預防措施

  10. 審議職業災害調查報告

  11. 考核現場安全衛生管理績效

  12. 審議承攬業務安全衛生管理事項

  13. 審議其他有關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事項

註2:承攬管理計畫應包含:安全衛生管理能力、職業災害通報、危險作業管制、教育訓練、緊急應變及安全衛生績效評估。

註3:定期檢查紀錄、重點檢查紀錄應包含:檢查年月日、檢查方法、檢查部分、檢查結果、實施檢查者之姓名、依檢查結果應採取改善措施之內容。

註4:接受定期特殊健康檢查時,應將勞工作業內容、最近一次之作業環境監測紀錄及危害暴露情形等作業經歷資料交予醫師。

註5:鍋爐及壓力容器操作人員實施及簽認紀錄應包含:

  1. 監視壓力、水位、燃燒狀態等運轉動態。

  2. 避免發生急劇負荷變動之現象。

  3. 防止壓力上升超過最高使用壓力。

  4. 保持壓力表、安全閥及其他安全裝置之機能正常。

  5. 每日檢點水位測定裝置之機能一次以上。

  6. 確保鍋爐水質,適時化驗鍋爐用水,並適當實施沖放鍋爐水,防止鍋爐水之濃縮。

  7. 保持給水裝置機能正常。

  8. 檢點及適當調整低水位燃燒遮斷裝置、火焰檢出裝置及其他自動控制裝置,以保持機能正常。

  9. 發現鍋爐有異狀時,應即採取必要措施。

註6:工業用機器人安全評估報告應包含:機器人運作或製程簡介、安全管理計畫、安全驗證報告書或符合聲明書、試運轉試驗安全程序書及報告書、啟始起動安全程序書及報告書、自動檢查計畫及執行紀錄表、緊急應變處置計畫。

註7:特定化學物質之特定管理物質紀錄應包含:

  1. 勞工之姓名。

  2. 從事之作業概況及作業期間。

  3. 勞工顯著遭受特定管理物質污染時,其經過概況及雇主所採取之緊急措施。

註8:高壓室內作業檢點項目:

  1. 每日應實施檢點者:

    1. 第七條之輸氣管、第九條之排氣管及前條之通話設備。 
    2. 輸往作業室、氣閘室之輸氣調節用閥及旋塞。 
    3. 作業室、氣閘室之排氣調節用閥及旋塞。 
    4. 作業室、氣閘室之輸氣用空氣壓縮機之附屬冷卻裝置。 
    5. 第十三條之用具。 
  1. 每週應實施檢點者:

    1. 第十一條之自動警報裝置。 
    2. 作業室、氣閘室之輸氣用空氣壓縮機。 
  1. 每月應實施檢點者:

  1. 第十條及第三十六條之壓力表。 
  2. 第八條之空氣清淨裝置。 
  3. 設置於沈箱、壓氣潛盾等之電路 

註9:雇主使勞工從事潛水作業,應依下列規定就其設備實施一次以上之檢點,有異常應採取必要措施:

  1. 使用水面供氣設備者:
    1. 每週檢點空氣壓縮機或手動氣泵。

    2. 每月檢點第十五條之空氣清淨裝置及第五十七條之深度表。

    3. 每季檢點第五十七條之水中計時器。

    4. 每半年檢點第十五條之流量計。

  1. 使用緊急用氣瓶外之水肺供氣者:

    1. 每月檢點第五十七條之深度表。

    2. 每季檢點第五十七條之水中計時器。

    3. 每半年檢點氣瓶。

  1. 使用人工調和混合氣者:

    1. 每週檢點空氣及人工調和混合氣之供氣設備。

    2. 每月檢點空氣清淨裝置及校對深度表。

    3. 每季檢點水中計時器。

    4. 每半年檢點流量計。

  1. 每月依異常氣壓危害預防標準之附表九檢點飽和潛水作業裝備。

  2. 充填氧氣、空氣、混合氣之水肺氣瓶、緊急備用氣瓶、高壓氣瓶每五年應送至合格檢驗單位,以工作壓力之一點五倍實施水壓測試。

註10:職業安全衛生顧問之臨場服務執行紀錄應包含:

  1. 事業單位名稱、地址。

  2. 服務之日期、內容及結果。

  3. 事業單位配合人員之姓名。

  4. 執行之顧問人員及專任負責人或其指定代理人之姓名。

  5.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

顧問總結: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的積極作為應是防止一切事故發生所造成事業內/外之人員、產物傷損害。但若真遇到職災事故,職安中心接獲職災通報後,應向事故發生單位調閱查對相關紀錄,以釐清勞工出勤及作業狀況,並確認現場工作環境以做出調查報告送交勞動部進行認定,職安中心在第一線不做認定,著重在事實蒐集,故相關職業安全衛生管制紀錄的保存,便非常重要。

而職業安全衛生所涵蓋範圍依法規要求需留存之紀錄,比對 ISO 45001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條文內容中須有文件化資訊之佐證資料,其中詳細對應項目,將於下一期「ISO 45001標準文件化資訊V.S.職安衛紀錄」中呈現。

延伸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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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道問題,13,其他,17,社會責任驗廠/供應鏈安全,36,食品安全,58,溫室氣體盤查標準,38,資訊安全,23,顧問觀點,70,CSR,68,FMEA,46,IATF與車用標準,29,ISO 13485&醫療器材,22,ISO 9001,34,ISO/IEC 17025,3,OH&S職安衛,23,QC080000,1,RBA(EICC),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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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O 顧問職人: 職安衛法規記錄要求保存年限大補帖
職安衛法規記錄要求保存年限大補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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