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 GRI 通用準則已於 2021 年 10 月 5 日正式公布,實際生效日期為 2023 年 1 月 1 日,並適用於其後出版的報告書,有關更多通用準則的改版要點,歡迎 點我查看;本篇主要深入講述其中的 GRI 1 基礎 (GRI 1: Foundation 2021),看看企業在依循 GRI 準則編撰永續報告書的實務上將會需要作出哪些轉變,以順利符合新版要求。
GRI準則的4大核心概念
GRI 準則的目的在於讓企業組織能夠對外充分揭露其對於經濟、環境、人及其人權所造成的顯著「衝擊」,即該準則所謂的「重大主題」,至於「盡職調查」與「利害關係人議合」則是有助於組織鑑別其顯著衝擊的方式之一;因此新版GRI通用準則特別在 GRI 1 的前段便詳細載明:衝擊、重大主題、盡職調查、利害關係人這 4 個貫穿整個 GRI 準則的核心概念。
衝擊(Impact)
GRI 所指的衝擊,是指一個組織的營運活動或商業關係對經濟、環境、人及其人權(現行版本的用詞是"社會")所造成的影響;這類衝擊可能是真實的(已經發生)或潛在的(目前還沒發生,但可能會發生的影響)、負面或正面的、短期或長期、預期中或非預期的、可逆或不可逆等不同屬性。
重大主題(Material Topics)
一個組織可能會鑑別出各式各樣的衝擊,然而依循GRI準則進行編撰時,組織必須將這些為數眾多的衝擊依其重大程度加以排序,並選出應優先報導揭露的重大主題。
盡職調查(Due Diligence)
係指鑑別、預防、減輕和陳述組織如何處理或因應真實及潛在負面衝擊的程序;對於還沒發生的負面衝擊,組織應加以預防、試圖減輕其影響程度,至於已經發生的負面衝擊,組織則應有相應的補救或矯正措施。
- 利害關係人(Stakeholder)
利害關係人是指其利益會受到(或可能會受到)組織影運活動所影響的個人或團體;組織常見的利害關係人類別有商業夥伴、公民社群、消費者、客戶、員工、工作者(非員工)、政府、當地社區、非政府組織、股東及其他投資者、供應商、工會及弱勢團體等。
新版GRI準則的依循方式
- 遵循報導原則:組織須遵循 GRI 所規範的 8 項報導原則(下段將逐一說明是哪 8 大原則)進行報告書編撰。
- 回應 GRI 2 一般揭露的要求:須揭露 GRI 2一般揭露 (GRI 2: General Disclosure 2021)的所有要求;除揭露項目 GRI 2-1~2-5 的組織基本資訊與報導實務是不可以省略的之外,其他要求若未能揭露(或未能完整揭露),須給予合適的省略理由,便可略過不報導。
- 決定重大主題:組織須決定其重大主題為何,並對照其所適用的產業標準(Sector Standard),鑑別該標準中所列的可能的重大主題(Likely Material Topic),有哪些確實是屬於組織的重大主題;另外,其他不屬於組織重大主題的議題則仍須臚列於 GRI 索引表中,並說明其非為重大主題的原因。
- 揭露 GRI 3 重大主題的要求:組織應依 GRI 3 重大主題的揭露項目(Disclosure)詳述其決定重大主題之程序(GRI 3-1)、提供重大主題列表(GRI 3-2)、並說明組織是如何管理各個重大主題並追蹤其成效的(GRI 3-3)。
- 依據重大主題回應特定主題的揭露項目要求:組織應從主題準則中(Topic Standard,即現行版本的 200、300、400 系列)挑選可對應各重大主題的揭露項目(Disclosure,如 GRI 201-1、201-2...等)報導;若組織所屬的產業已有適用的產業標準(Sector Standard,如 GRI 11 石油和天然氣 ),則須依該標準之要求,全數如實揭露,若揭露項目「不適用」時,應於 GRI 索引中說明其省略理由。
- 針對未能回應的揭露要求須說明省略原因:未能報導必要之揭露項目時,應於 GRI 索引中交代省略理由,並說明其因「不適用」、「法律禁止」、「保密規定限制」或「資訊無法取得/不完整」而無法揭露的具體原因。(再次提醒,GRI 2-1~2-5 的組織基本資訊與報導實務是無法省略的喔)
- 編製 GRI 索引表:報告書內應包含 GRI 索引;若報告書中沒有明確列出,則須提供 GRI 索引的外部連結位置。
- 關於依循 GRI 準則的宣告:應於 GRI 索引中宣告「某某組織於(報導週期的具體期間)之報導內容編製係依循 GRI 準則」(暫譯,原文為 [Name of organization] has report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GRI Standards for the period [reporting period start and end dates].)
- 通報 GRI:組織應透過 Email 通報 GRI 有關使用 GRI 準則編撰永續報告書一事,並提供報告書中所載明的宣告內容。
新版 GRI 報導原則與現行版本的差異
新版的報導原則更著重於報告的品質及其所揭露的內容,因此將現行的4大報告書內容原則與 6 項品質原則整併為共計 8 項原則;其中,被移除的利害關係人包容性與重大性原則並沒有真的消失不見,只是被整併到 GRI 3 重大主題 的要求規範中。
▼ 新版報導原則 V.S. 現行報導原則
透過上表各項原則的定義調整,我們可以觀察到幾項新版通用準則的訴求與期待,包括:
- 「從要求報告書內容延伸到要求組織編製實務」:主詞從報告書或報告內容轉換為「組織」。
- 「比起績效,更在乎衝擊」:所有有關績效的描述均以「衝擊」一詞代替。
- 「首重負面衝擊,正面衝擊其次」:將負面衝擊一詞調整放置到正面衝擊之前。
上述這些立場不只出現在 GRI 1 中,甚至貫穿了整個 GRI 通用準則 2021;顧問職人將在之後陸續推出的新版 GRI 系列專文為大家逐一解析,希望讓企業組織藉由理解 GRI 準則的立基點,而更能掌握永續報告書的報導與揭露方式,並將 GRI 準則視為評估組織永續發展進程的工具之一,而非單純的要求與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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