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施行日期
自 110 年 9 月 1 日公告後便立即實施。
2. 豁免了哪類產品?
最小販售單位為「完整包裝」;
且其外包裝之「最大表面積不足 20 平方公分」者,可豁免部分標示。
3. 什麼是「最小販售單位」
產品販售給食品工廠、餐飲業者或消費者時的最小單位。
舉例:若每顆單獨包裝的糖果「以整包的形式販售」,且確認任何通路均未以「顆」零售的情形時,此時最小販售單位則為「包」;但若本就設計成可以「顆」的形式零售時,那麼最小販售單位就是「顆」囉。

4. 什麼是「最大表面積」?
指該產品最大面積的平面,且不含黏合及壓條處;而不是產品的總面積。

5. 豁免部分標示的方式(2 擇 1 即可)
▼ 方法1:僅標示下列事項
- 品名
- 有效日期
- 內負責廠商名稱及電話號碼
- 原產地及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標示之原料原產地
- 過敏原等醒語資訊(圖片來源:衛福部,小包裝食品免一部標示規定問答集)
▼ 方法 2:以 QR Code 的方式揭露
- 品名
- 有效日期
- 「QR Code」或其他電子化標示方式揭露;其連結資訊應包含《食安法》第 22 條除品名、有效日期之外的其餘項目
- QR Code 上方或下方位置應有「掃描此處可獲得產品標示資訊」標語(圖片來源:衛福部,小包裝食品免一部標示規定問答集)
6. 標示字體及電子化標示(如 QR Code)的大小?
- 除品名、廠商名稱及有效日期外,其他項目(含電子化標示之備註資訊)標示字體之長度及寬度各得小於 0.2 公分。
- 電子化標示(如 QR Code)大小應以可被市面流通之行動裝置(如智慧型手機)等讀碼軟體辨識、讀取的大小為準,使消費者能夠順利取得產品資訊。
以上就是這次《小包裝食品免一部標示規定》的重點須知;其中,網路科技的普及讓電子化標示順利入法,使食品資訊的傳達方式不再侷限於紙本文字,透過電子化標示,消費者將能更即時、準確獲取資訊,並進一步推動更為安全、友善、無障礙的食品消費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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