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上回專欄一文提到的 我國網購包材新規範 後,本次 ISO 顧問職人要針對近期剛通過表決的〝歐盟包裝新規範〞重點剖析。因全球持續增加的包裝廢棄物造成地球的主要汙染源,對人類的健康、生命、經濟與環境產因全球持續增加的包裝廢棄生極大的負面影響,歐盟為此發布《包裝和包裝廢物法規》( Packaging and Packaging Waste Regulation ,PPWR ),預計於 2030 年度全面執行。
臺灣的包材業者該注意什麼?
PPWR 除了對包裝產品本身提出特定要求之外,也進一步針對輸往歐盟的供應鏈(包裝生產商),須提出相關合規的文件證明。若有計畫輸入商品至歐洲境內的台灣包材製造業者須特別留意文件規範,預先準備,以免違反相關規定。
- 技術文件(Technical documentation)
- 符合性聲明(EU declaration of conformity)
- 包裝生產商登記冊(Register of producers)
- 生產者延伸責任(Extended producer responsibility)
2030 歐盟 PPWR 針對包裝的減廢願景
歐盟為建立統一的包裝和包裝廢棄物規範,正式發布《包裝和包裝廢物法規 》提案,透過歐洲議會修訂(EU)2019/1020 和(EU)2019/904,並廢除 94/62/EC。其中,歐盟要求成員國最晚於 2030 年 1 月 1 日,所有包裝須符合最低要求,各國政府的積極參與對於實現目標至關重要。
包裝減廢的重要策略:有效回收&使用再生原料
在包裝的回收要求上,PPWR 將目標分為兩個階段。第一階段自 2030 年 1 月 1 日起,包裝必須符合回收標準的設計;第二階段自 2035 年 1 年 1 日起,必須確保可回收包裝也得到充分、有效的收集、分類和回收(大規模回收)。其中,回收設計的標準以及評估包裝是否大規模回收的方法,將在歐盟委員會通過的授權法案中制訂 ( 表1 ) 。
▲ ( 表1 ) 可回收性能等級。
PPWR 適用於所有材質的包裝及包裝廢棄物,設定不同包裝材料應達成的回收率,新規範定義 2025 年及 2030 年須達到之目標,並要求到 2024 年 12 月 31 日,歐盟成員國應確保為所有包裝制定「生產者延伸責任計畫」。
關於塑膠包裝,規範自 2030 年 1 月 1 日起,每單位塑膠包裝應含有一定比例的從消費後塑膠廢棄物中回收的回收成分 ( 表2 );特定包裝已酌情豁免。
▲ ( 表2 ) 2025 及 2030 年須達到具體的回收目標。
國際上通用的兩個回收標準 GRS 及 RCS 回收再生比例要求分別是:
- GRS 最低聲明回收材料含量須達 20% 以上
- RCS 最低聲明回收材料含量須達 5% 以上
雙贏!「減廢」環境保護又能提升企業形象
受到大環境驅使,各種材料的回收再利用已然成為趨勢。尤其是使用回收材料製成的產品,在消費市場上越來越受青睞,若能取得相關的國際認證則更能有效提升公司形象。
地球只有一個,積極減少廢棄物和落實回收再利用,已成為保護人類居住環境的重要行動。儘管一開始可能遭受挑戰與困難,經過長久持續的實踐,便能大幅減少廢棄物,為環境帶來超乎想像的效益。現在就開始行動,永遠都不會太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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