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台灣職安法制正進入「治理型監管」時代,自 2025 年下半年起,台灣職業安全衛生法規的變動,不再是零星條文修補,而是一連串具有一致政策方向的系統性調整。其核心已明顯從過去的「事故後責任追究」,轉為:
風險預防前移(Prevention by Design / Management)
組織與心理風險正式納管
以制度可運作性與證據鏈為稽核核心
將職安納入企業治理、ESG 與永續責任的一環
2025 年下半年至 2026 年,是企業是否能「順利轉軌」的關鍵窗口期。未能及時調整管理模式者,將面臨的不僅是裁罰風險,而是停工、復工受阻、聲譽與治理信任危機。
以下整理2025 年下半年至 2026 年職安法規重大變更項目:
(一)《職業安全衛生法》重大修正(2025/12)(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1. 修法時程與定位
2025/12/02:立法院三讀通過《職業安全衛生法》部分條文修正
2025/12/19:總統令公布
本次為 2013 年以來最大幅度修正
修正條文數量:修正 25 條、增訂 6 條
2. 核心修法精神(全面影響所有產業)
(1)職場霸凌與不法侵害「正式法制化」
過去僅存在於行政指引或附屬規定中的「職場不法侵害預防」,在本次修法中:
提升至法律位階
明確定義「職場霸凌」概念
明文要求雇主:
建立預防措施
建立申訴管道
建立調查與處理機制
提供被害人保護與協助
要求制度必須實際可運作,而非形式存在
特別新增要求:
當被申訴人為最高負責人時,須設有外部申訴與調查機制
相關案件及處理結果須登錄至主管機關指定系統
(2)工安預防全面化:責任前移至規劃與治理層級
本次修法的另一核心,是將「安全責任」從施工端或現場端,前移至業主、雇主與管理階層:
一定規模以上營造工程:
業主需在規劃、設計、發包階段
依工程特性完成危害分析
編製安全衛生圖說與規範
編列必要安全衛生經費
不再接受「交給承攬商自行處理」的責任轉移模式
(3)承攬與共同作業管理責任顯著加重
修法明確擴大以下責任:
承攬前:
風險評估義務
危害告知義務
承攬中:
共同作業之防災管理
人員、機械、設備、器具進場管制
多家承攬同場作業:
業主需指定統合管理責任人
出租、出借場所或設備:
必須事前完成危害告知
(4)罰則與資訊揭露大幅強化
提高刑事與行政罰責
擴大違法雇主公開資訊項目,包括:
處分期日
違反條文
罰鍰金額
若發生職災,需揭露發生日期、地點、罹災人數
(二)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制度全面重整(2025/09 修正,2026/01/01 施行)
1. 法規修正背景與施行日
2025/09/04:修正發布《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
2026/01/01(民國 115 年)正式施行
2. 新制五大實質影響
對外招訓單位納入更嚴格認可制度
雇主團體、勞工團體比照非營利法人管理
現行對外招訓單位
須於 2027/12/31 前完成重新認可
導入 PDCA 自主管理制度
課程規劃
講師資格審查
成效評估
持續改善
評鑑制度整併
特定專業訓練需評鑑甲等以上
無效期評鑑之再評鑑要求
需於 5 年內重新申請
3. 同步行政配套(2025/12 公告,2026/01/01 生效)
教育訓練單位評鑑作業要點
裁量基準附表
自主管理指引
評鑑結果分級與公開制度
顧問提醒:企業在選擇外訓、辦理內訓、或接受稽核時,訓練將被視為一個「可稽核的管理系統」,而非單一活動。
(三)重大職災停工與復工機制趨嚴(2025/07)
1. 修正重點
2025/07/08 修正「勞動檢查機構執行停工及復工作業要點」
2. 實務影響
發生重大職災後:
不僅停工事故點
可能擴大至其他具有相同危害之作業場所
復工審查:
強調系統性缺失檢討
要求管理階層實質參與
不接受僅修設備、不改制度
(四)職業衛生與健康管理相關變動(2025 下半年)
1. 鉛中毒預防規則(分段施行)
局部排氣裝置等工程控制要求
2025/07/01 起生效
影響產業:
金屬加工
電子材料
表面處理
特定化工製程
2. 中小企業臨場健康服務補助計畫
2025/07/22 修正
2026/01/01 起施行
涵蓋:
職業病預防
過負荷管理
心理健康支持
與職安法「心理風險納管」方向高度一致
(五)除上述確實修改與施行項目外,2026 年台灣將持續推進的子法與準則如下(已揭露方向):
工程安全設計及管理辦法(新訂)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修正)
職安法施行細則(修正)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修正)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修正,含不法侵害)
職安教育訓練規則再修正(納入職安卡機制)
機械設備器具監督管理辦法(修正)
勞工健康保護規則(修正)
職場霸凌防治措施準則(新訂)
地方主管機關職場霸凌申訴處理辦法(新訂)
勞動檢查法施行細則(修正,擴大危險性工作場所)
危害性化學品標示及通識規則(配合 GHS 第 8 版)
因應目前現行變更與實施方向,作者建議企業因應方向:
(一)將職安轉化為「治理型管理系統」
企業需重新定位職安,不再只是:「EHS 部門的事情」,而是:董事會、經營團隊、管理階層必須共同承擔的治理責任。
(二)加強與優化四大管理模組
職場霸凌與不法侵害防治模組
政策(零容忍、保密、防報復)
定義與案例庫
申訴機制(含外部管道)
調查 SOP(含利益迴避)
被害人保護與支持
案件台帳與登錄準備
承攬與共同作業治理模組
承攬前資格審查
風險評估與危害告知
人員與設備進場管制
統合管理責任
承攬商績效 KPI
教育訓練治理模組
職務 × 風險 × 法定資格矩陣
訓練供應商治理
講師資格與教材管理
成效評估
PDCA 改善紀錄
職災應變與復工治理模組
72 小時應變清單
根因分析(含管理缺失)
系統性改善
管理階層審查
復工審查證據包
結語
綜合 2025 年下半年至 2026 年所有法規變動可以清楚看出:
職業安全衛生已不再只是避免罰鍰的合規工作,而是企業是否具備治理能力、風險韌性與永續誠信的關鍵指標。自2026 年後,職安已成為企業永續與信任的核心基礎,能夠提早完成制度轉型的企業,將在以下面向取得長期優勢:
降低重大事故與停工風險
提升員工信任與留任
強化 ESG(S)與永續評等
在稽核、投資人與供應鏈審查中取得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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