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際永續準則委員會(ISSB)於2023年6月26日發布IFRS S1(永續相關財務資訊揭露之一般規定)及IFRS S2(氣候相關揭露標準), 金管會為接軌國際永續趨勢,要求資本額100億元以上之上市櫃公司於2027年依照這2項標準要求,於2026年股東會年報以專章揭露相關資訊,且所以上市櫃公司皆須於2029年揭露2028年資訊時採用IFRS第S1號及第S2號(詳細揭露時程如下圖)。因此,對於企業來說,愈早了解IFRS永續揭露準則,愈能以避免在適用期限到來時因準備不足而陷入困境。領導力期盼透過此篇內容介紹IFRS S2對於碳盤查的揭露程度有何要求,讓企業有進一步的認識。
▼IFRS永續揭露準則接軌藍圖。圖/取自證交所

IFRS S2對於碳盤查的要求
IFRS S2 在第 29 條「指標與目標」要求公司依據《溫室氣體盤查議定書:企業會計與報導準則(2004)》,披露報告期內產生的絕對溫室氣體總排放量,包含範圍 1 排放、範圍 2 排放和範圍 3 排放。然而台灣眾多企業依據主管機關要求,使用ISO 14064-1: 2018進行溫室氣體盤查,而非GHG Protocol。不過企業們不用擔心,IFRS S2在附錄 B24 條有額外規定「若個體之司法管轄區主管機關或其上市交易所規定使用不同衡量方法來衡量其溫室氣體排放,則個體得於該司法管轄區或交易所之規定適用於該個體之期間內使用該方法,不限定使用GHG Protocol。目前已知,台灣的主管機關正在跟各界進行協調溝通,將在近期(至2024/10/24尚未決定)拍板定案未來IFRS S2 的溫室氣體揭露會使用GHG Protocol 或 ISO 14064-1:2018。本文將於下一段進行GHG Protocol 與 ISO 14064-1: 2018的差異分析。
GHG Protocol 與 ISO 14064-1:2018 差異比較
ISO 14064-1 及 GHG Protocol 在範疇 1 和範疇 2 上的揭露上比較接近,主要在範疇 3 的揭露細項有較大的差異,例如: ISO 14064-1 的類別3. 4:客戶訪客之排放、類別 6 等 2 項無法在 GHG Protocol 無從對應;而 GHG Protocol 則是類別 3:未納入範疇 1 和範疇 2 的燃料和能源相關的活動、類別10:銷售產品的加工產生的排放等 2 項則無法別納入與 ISO 14064-1不盡相同。企業可以依據目前資訊蒐集的缺口進行盤點,佈局未來的溫室氣體盤查策略。
GHG Protocol 和 ISO 14064-1 分類對照表 | ||
GHG Protocol | ISO 14064-1 | |
範疇 1 | 類別1:直接溫室氣體排放與移除 | |
範疇 2 | 類別2:輸入能源之間接溫室氣體排放 | |
範疇 3 | GHG類別 4:上游運輸和配送產生的排放 GHG類別 6:商務旅行產生的排放 GHG類別 7:員工通勤產生的排放 GHG類別 9:下游運輸和配送產生的排放 | 類別 3:運輸之間接溫室氣體排放 |
GHG類別 1:購買商品或服務產生的排放 GHG類別 2:上游購買的資本物品產生的排放 GHG類別 3:與燃料和能源相關活動的排放 (未涵蓋在範疇一或範疇二) GHG類別 5:營運產生廢棄物的處置與處理的排放 | 類別 4:由組織使用的產品所產生之間接溫室氣體排放 | |
GHG類別 8:上游租賃資產產生的排放 GHG類別 10:銷售產品的加工產生的排放 GHG類別 11:使用銷售產品產生的排放 GHG類別 12:銷售產品廢棄處理產生的排放 GHG類別 13:下游租賃資產產生的排放 GHG類別 14:特許經營 GHG類別 15:投資產生的排放 | 類別 5:與組織的產品使用相關聯之間接溫室氣體排放 | |
- | 類別 6:由其他來源產生的間接溫室氣體排放 |
註:GHG Protocol 溫室氣體揭露項目整理自 Corporate Value Chain (Scope 3) Standard
企業該如何因應與建議
隨著金管會以直接採用的方式納入國際財務報導準則(IFRS)永續揭露準則,企業在財務報導中必須更全面地反映其對環境、社會和治理(ESG)的影響和管理。而企業揭露難以計量的範疇 3 也成為大勢所趨。揭露範疇 3 的溫室氣體排放雖然充滿挑戰,但企業能藉此更深入掌握自身碳排放的全貌,從而制定兼具減碳與節省營運成本的策略。這不僅能獲得關注永續發展投資人的認同,也有助於企業履行社會責任,創造長遠的雙贏效益。
領導力顧問建議企業在面對 IFRS S2 範疇 3 揭露的要求時,可做下列規劃:
- 先確認適合的揭露準則:確認客戶與主管機關要求,訂定範疇 3 揭露的準則以及盤查導入、查證年份,提早佈局應對,例如盤點是否有客戶要求申請 SBTi 是進而需要使用 GHG Protocol。
- 辨識範疇 3 內之排放熱點:依據自身業態辨認各類排放資料的潛在來源管道,依情境選擇具大量排放的上下游供應商進行初級數據蒐集與彙整。
- 建置適合蒐集數據的數位平台:盤點企業既有系統、作業流程及管控機制,確認既有的 ERP 系統或導入能夠由第三方查證的 AUP 碳排查系統,能有效支持範疇 3 碳排的揭露品質。
隨著 IFRS S2 適用台灣企業溫室氣體盤查的時程日漸接近,領導力顧問將詳細解說由金管會指示櫃買中心編制的範疇 3 揭露指引,介紹半導體業、通信網路業、電腦及週邊設備業、紡織纖維業、 塑膠工業、橡膠工業、貿易百貨業等 7 大產業,具重要揭露類別之系列專文,敬請期待。
如欲了解更多相關資訊,可參考以下連結:
【ISSB專題】氣候管理將進入新篇章:TCFD與IFRS S2差異比較
【ISSB專題】TCFD 四大構面將成為企業面對永續巨浪的重要工具
The Greenhouse Gas Protocol 溫室氣體盤查議定書
參考資料:
GHG Protocol: Corporate Value Chain (Scope 3) Standard
GHG Protocol: 《溫室氣體盤查議定書:企業會計與報導準則(2004)》
櫃買中心:112 年「推動我國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宣導會QA 彙總
證交所:IFRS永續揭露準則導入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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