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全球永續報告協會(Global Reporting Initiative,簡稱 GRI)於 2025 年 6 月 26 日公布 GRI 102:氣候變遷 2025 與 GRI 103:能源 2025 兩項 GRI 100 類別的指標,本次兩項準則皆納入了該主題整體 ESG 三面向的範疇,與以往GRI 200 代表治理與經濟面 (G);GRI 300 代表環境面 (E);GRI 400 代表社會面(S)的指標命名規則不同。
GRI 102 與 GRI 103 的條文與 GRI 101 生物多樣性 2024 一致,針對了組織如何制定氣候變遷與能源的治理政策與經濟衝擊(G),以及如何對環境面(E)與社會面(S)的正負面衝擊作管理做出指引,這個趨勢將成為未來 GRI 制定新準則的方向。而領導力顧問將在本文介紹:長達 60 頁內容的 GRI 102:氣候變遷 2025,關鍵字為:兩項計畫、八項揭露、公正轉型、價值鏈。
《GRI 102:氣候變遷》簡介-兩項計畫、八項揭露、公正轉型、價值鏈
依據 GRI 官方所述,制定 GRI 102 氣候變遷 2025 是因應全球對企業在氣候變遷揭露透明度上升的需求;另外因為氣候變遷轉型造成的環境、社會面影響層面深遠,所以便將公正轉型(Just trasition)的重要概念加入本次的準則中,企業必須針對氣候轉型對環境、社會面的影響因應做揭露。詳細的準則結構如下:
兩項計畫:
GRI 102-1 【減緩氣候變遷】過渡計畫
GRI 102-2 【氣候變遷調適】計畫
八項揭露:
GRI 102-3【公正轉型】
GRI 102-4 溫室氣體【減碳目標與進度】
GRI 102-5【範疇一】溫室氣體排放
GRI 102-6【範疇二】溫室氣體排放
GRI 102-7【範疇三】溫室氣體排放
GRI 102-8 溫室氣體【排放強度】
GRI 102-9【價值鏈】中溫室氣體【移除】
GRI 102-10【碳權】
GRI 102 的兩項計畫,分別是:【GRI 102-1 減緩氣候變遷(Mitigation)】 、【GRI 102-2 氣候變遷調適(Adaptation )】,企業需要針對如何依據《巴黎協定》將全球暖化限制在 1.5°C 以內的計畫做回應。
GRI 102-1 減緩(Mitigation)氣候變遷過渡計畫:
是指企業要如何減緩全球升溫的發生,評估逐年低碳化的計畫與財務支出揭露。這部分 GRI 102 與 IFRS S2 一致,皆可參考氣候過渡計畫工作小組(Transition Plan Taskforce, TPT)提供的過渡計畫。
GRI 102-2 氣候變遷調適(Adaptation)計畫:
是指企業要如何「適應」全球氣候變遷帶來的衝擊,包括辨別氣候變遷帶來的風險與機會,例如:企業面對實體風險需要付出建物或人員出缺勤或營運中斷的風險,以及應對轉型風險產生的資本投入,碳費支出等揭露。
而依據準則,前述兩項揭露項目,揭露計畫本身以外,也必須將 GRI 102-1 與 GRI 102-2 兩項計畫的支出佔企業合併財務報表的年度總支出比例做揭露,各位先進可參考本身已揭露過的 GRI 201-4:氣候變遷所產生的財務影響及其他風險與機會進行揭露的差異分析。另外,GR 102-1 與 GRI 102-2 的計畫皆要符合 GR 102-3 公正轉型(Just trasition)的原則,公正轉型是《巴黎協定》中重要的原則,指的是全球在應對氣候變遷的過程中,「社會將承接那些在轉型過程中被遺落的失業者,或受到嚴重經濟衝擊的社區,......公正轉型將更積極地處理過程中涉及的工作與社會影響,讓轉型過程的損益得以公平分配。」(邱花妹,2022)
公正轉型在企業內部部分,GRI 102-3 有舉出實例:例如汽車公司因為市場改變,將輔導傳統油車的員工製造電動車的技能,企業必須依據 GRI 102-3 的規定揭露包括因轉型和調適⼯作而招募、被解僱和重新部署的員⼯人數。對企業外部而言 ,GRI 102‑3 則要求企業揭露影響外部的營運地點能夠:與當地社區或原住民並達成協議來維護他們的利益。⿎勵組織揭露與當地社區和原住民的合作,以預防或減輕負面影響。企業可結合 GRI 102、 GRI 411:原住民權利 2016 和 GRI 413:當地社區 2016 多項準則進行整體報告。
第 2 部分關於八項揭露部分 GRI 102-4:溫室氣體減碳目標與進度與 IFRS S2 與 ESRS 等指標對齊,需要企業揭露減碳的短、中、長期目標,以及三年內數據與基準年排放的比較。GRI 102-5~102-8 部分大致跟 GRI 305:排放(301-1~301-4)相同,皆須揭露範疇一到範疇三,以及排放強度的資訊,這部分與《GHG Protocal》與 IFRS S2 的要求一致。最後,上述六項揭露以外,分別是 GRI 102-9:價值鏈中溫室氣體移除與 GRI 102-10:碳權,企業若有與供應商共同的減碳計畫,可依照 GRI 102-9 揭露,若使用碳權抵換排放,則根據 GRI 102-10 揭露,值得注意的是 GRI 102-9 與 GRI 102-10 指標皆有明文企業須注重價值鏈與碳權本身的公正轉型議題。公正轉型(Just trasition)可以說是本次 GRI 102:氣候變遷 2025 準則,由環境面主題成為綜合 ESG 三個面向綜合主題的重大轉變。
《GRI 102:氣候變遷 2025》何時生效?企業要如何準備?
依據 GRI 準則發布後會有兩年的過渡,企業可以提早使用新的指標,也可以繼續使用舊的指標。直到 2027 年 1 月 1 號, GRI 305:排放 2016(301-1~301-5);GRI 201-4:氣候變遷所產生的財務影響及其他風險與機會 將會在 GRI 102 氣候變遷 2025 生效時撤銷。
企業面對 GRI 102 的「兩項計畫、八項揭露、公正轉型、價值鏈」需要盤點本身導入 IFRS 永續準則的進程,在氣候變遷選為企業永續報告書當年度重大主題時進行揭露。企業需特別評估何時進行 GRI 102-1 減緩(Mitigation)氣候變遷過渡與 GRI 102-2 氣候變遷調適(Adaptation)的計畫規劃,以及相關財務揭露。最後,企業需要讓企業高層開始熟悉公正轉型(Just trasition)的概念,將氣候變遷、公正轉型以及價值鏈減碳的計畫共同納入企業應對 GRI 102 氣候變遷 2025 的前置準備,因為本次準則參考了投資人與各方利害關係人對企業面對氣候變遷資訊揭露的重要期待。
想了解更多永續議題及相關顧問服務,可參考以下連結:
COMMEN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