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資源循環推動法》修正重點:
強化治理、推動跨部會合作與永續產品政策、創造循環經濟市場及扶植循環產業,並運用科技提升效率。
【二】《廢棄物清理法》修正重點:
納管新興廢棄物、健全再利用管理、強化科技執法與數位治理、加重刑責嚴懲不法,並加速環境復原。
修法方向與部分國際回收相關認證制度有相似之處:
- 以 GRS(Global Recycled Standard)和 RCS(Recycled Claim Standard)為例,這兩項均重視回收原料來源的可追溯性,並要求供應鏈中從原料到產品之間串聯性,並使用交易證明(TC)進行連結證明,以確保回收料在整個供應鏈中的透明性。
- ISCC(International Sustainability & Carbon Certification)則進一步推動使用 Bio 之原材料,目的是以生質材料或生質能源取代石化材料,與永續產品政策方向呼應。至於 UL2809,其核心在於透過資料紀錄與實地確認方式驗證產品中回收料的含量與來源,也與修法強調的再生資源相符。
共同關鍵要素
首先是原料來源追溯。不論是 GRS、RCS、ISCC 還是 UL2809,都要求回收料的來源須具備可追溯性,以避免不符合規範的物質混入供應鏈。
其次是供應鏈透明性。包括回收商、加工商、製造商的所有環節,都必須留下紀錄並接受第三方審查,確保回收料比例與來源的真實性。
此外,品質與環境要求也是共通焦點。GRS 要求禁止使用特定有害化學物質,符合循環法中再利用材料須安全無害的精神;ISCC 更強調碳足跡管理,與台灣修法中資源數據化方向相互契合。
綜觀而言,《資源循環推動法》的核心理念與國際標準有許多一致性。若各企業導入 GRS、RCS、ISCC、UL2809 等相關標準認證,將有助於提升企業永續形象以及產品之競爭力,同時也能讓台灣再生材料更具國際市場競爭力,銜接各國與主要市場的永續要求。
更重要的是,當國內企業透過法律遵循與國際認證雙軌並行,將能在供應鏈中展現透明度與責任感,不僅符合政府的循環經濟目標,也能滿足國際品牌對永續供應鏈的期待。這種法制與市場的雙向驅動,將是台灣邁向循環經濟與淨零碳排的重要關鍵,不僅能解決內部廢棄物問題,更能讓再生資源成為具競爭力的綠色材料,帶領產業進入真正的循環時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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