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合臨場醫護人員下修到 50 至 99 人以上企業應聘用特約醫護,《女性勞工母性健康保護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母性保護辦法》)的企業適用門檻也從 100 人以上,下修到 50 至 99 人,企業除了對於可能對女性勞工母性健康構成危害的工作進行危害評估、控制和分級管理外,還需諮詢醫師,對於妊娠中或分娩後未滿一年的女性勞工進行風險評估,並採取必要的工作調整或其他健康保護措施,也應訂母性健康保護計畫,新法規自7月1日起正式生效。
照護員工是企業持續成長與穩健經營的基礎,母性健康不僅是勞動議題,更是社會安全和婦女人權保障的重要部分,尤其在少子化趨勢下,維持健康的勞動力成為企業和政府的重要責任。勞動部依據《母性保護辦法》,並參考國內外相關實務作法及勞動法規,訂定 工作場所母性健康保護技術指引(113年6月25日公告修正 ,企業可選擇適合其規模及特性之方法規劃與執行。
【一】授權專責部門推行母性健康措施
根據《職業安全衛生法》及《母性保護辦法》的規定,為保障女性勞工的母性健康,雇主應與職業安全衛生人員和勞工健康服務醫護人員合作,推行母性健康保護措施,並與勞工代表共同制定母性健康保護計畫,或將保護措施納入安全衛生工作守則中,並廣泛公告推動。
對於達到一定規模的事業單位,應依《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規定,設立職業安全衛生委員會,每三個月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檢討母性健康保護措施的執行情況。需要時,由職業安全衛生或勞工健康服務相關主管報告並推動各部門的配合。
對於未達法定規模的事業單位,雇主可授權指定專責部門或人員推行相關政策,並在必要時尋求外部資源協助,確保每個事業單位都能有效保護女性勞工的母性健康,並推動健康的工作環境。
【二】雇主應提供資源和培訓推動母性健康
雇主應指定專責部門,如職業安全衛生管理部門或人力資源部門,負責統籌職場母性健康保護事項,並委派高階主管監督管理及推動全體員工參與。對於需配置勞工健康服務醫護人員的部門,雇主應確保其配合統籌規劃。
為推動母性健康保護措施,雇主應提供必要資源並安排相應教育訓練,以提升相關人員的執行能力。若未配置職安衛或勞健服務人員,可由內部適當單位或人員(如人資部門)負責,並透過外部資源如勞健服務辦公室、職業傷病門診等資源提供協助,並可委託外部專業團隊協助特殊需求的規劃執行。
【三】定期檢視推動計畫的成效
為持續推動職場母性健康保護工作,建議由勞工健康服務醫護人員追蹤個人健康改善情況。若個案無法短期改善或持續惡化,需由醫師再次進行面談指導,並現場確認工作環境的危害,進行適性調整。對於無法立即改善或持續惡化的作業環境,職業安全衛生人員或相關專業人員應再次提供改善建議,必要時可尋求外部專業團隊協助。
此外,定期由職業安全衛生人員和勞工健康服務醫護人員向職業安全衛生委員會報告推動計畫的成果,報告應保護勞工隱私。對於未達成績效指標的情況,可透過會議檢討並討論改善對策,以促進勞資雙方的共同關注和重視。
結語
近年少子化和高齡化問題導致勞動力減少,突顯了母性健康保護的重要性。企業落實母性健康保護措施,呼應了聯合國17項永續發展目標中的 SDG5 性別平等,特別是在生育或妊娠期間採取相應的保護措施,建立友善的工作環境,確保女性在工作場所不受歧視或風險,例如提供彈性工時、推動性別平等、支持生育休假、推行健康促進活動,以及提供員工關懷和支援措施。此外,主管的理解和支持對於解決職場困難和衝突也至關重要,唯有全體員工的參與,讓每個人都認同所有勞工和職務的價值,並理解性別差異,特別保護那些在懷孕期間從事有害健康工作的勞工,才能確保勞動者的權益得到充分保障,創造有溫度的幸福職場。
法源依據
- 職業安全衛生法 第 23 條、第 30 條、第 31 條
- 女性勞工母性健康保護實施辦法 第3條 至 第 6 條規定
- 妊娠與分娩後女性及未滿 18 歲勞工禁止從事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認定標準
- 勞動基準法
- 性別平等工作法
- 游離輻射防護法
任何職業安全衛生系統相關問題,歡迎與領導力企管的顧問職人們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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