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歐盟為因應氣候變遷帶來的財務風險與經濟發展挑戰,並決心降低對環境資源負面影響的同時,不影響經濟的發展。2020 年起,歐洲執委會通過《歐洲綠色協議》,目標以永續發展的道路,推動歐盟地區邁向永續發展的未來。
其中,為了協助投資人有效將資金導入永續發展相關企業,以及讓利害關係人有效檢視經濟轉型中企業對環境與社會之影響,進而穩定達到歐盟綠色轉型之目標。歐盟於 2022 年底通過《企業永續報導指令(Corporate Sustainability Reporting Directive, CSRD)》,進一步擴大歐盟境內需揭露永續表現與作為之企業範疇,並於 2023 年七月,發布《歐盟永續報導標準(Eurpoean Sustainability Reporting Standard, ESRS)》,作為歐盟地區報導永續資訊之正式規範,並對於不同資本額與國籍的企業,規劃不同的導入期程,逐步接軌完善歐盟地區永續揭露。
歐盟永續報導準則簡介:報導與揭露架構
歐盟永續報導準則由 12 項準則組成,包含 2 項一般準則, 10 項主題準則。首先,一般準則之「ESRS 1 一般要求」 與我國法定使用之報導準則「GRI 準則」中的「GRI 1:基礎 2021」與「GRI 3:重大主題 2021」功能相似,主要說明企業使用 ESRS 揭露永續資訊時應遵循之原則;ESRS 1 要求企業於重大性議題鑑別時,應採用「雙重重大性原則」,從「財務衝擊」與「營運衝擊」的角度,鑑別與企業重大相關之永續議題,且資訊揭露範疇需與財務報導一致。
再者,「ESRS 2:一般揭露」則是要求企業應採用「 TCFD 氣候相關財務揭露之架構」之「治理」、「策略」、「風險管理」「指標目標」之四大核心要求,作為永續資訊之揭露架構,企業應說明已採取的永續管理組織、永續策略、風險管理作為,以及策略訂定之指標與目標。
此外, 10 項主題準則中,又涵蓋 5 項環境準則(E)、4 項社會準則(S),以及 1項治理準則(G)。各主題準則均明確要求需揭露之永續資訊。其中,ESRS 要求 E1「氣候變遷」之主題,為所有之企業需揭露之必要項目,不受重大性議題鑑別結果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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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圖一:歐盟永續報導準則架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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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圖二:ESRS 資訊揭露示意圖 |
在資訊揭露方面,有別於永續報告書通常透過單獨發行的方式提供利害關係人了解企業永續表現與績效。ESRS 特別說明適用歐盟報導準則之企業,應將永續報導資訊揭露於管理報告中,且揭露資訊之年度與營運範疇需與合併財報範疇一致。
企業因應之道:
先辨識適用性,配合永續資訊揭露法規,提升揭露品質
對歐盟永續報導標準來說,我國在歐盟會員國企業屬於第三國企業,且在資格認定上,也需符合以下條件之一,方需依循 ESRS 要求撰寫報告:
- 在歐盟有上市櫃之第三國企業。
- 在歐盟上市的大型子公司(員工 >250 人、營收超過 4000 萬歐元)。
- 在歐盟會員國內設有營運據點,且營收超過 4000 萬歐元,由營運據點依據 ESRS 要求撰寫報告。
因此,對於需要面臨「依循 ESRS 標準挑戰」的企業來說,顧問建議若可落實以下事項,配合CSRD 法規的揭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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